2025年5月,荆门市东宝区持续深化“一月一主题”普法实践,紧扣“民法典宣传月”主题,立足实际,在全区实施一系列亮“典”纷呈、形式多样的民法典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使出“看家本领”,真正把民法典讲出花样,送到企业群众身边。
社区门口学民法
东宝区龙泉街道南台社区邀请民警开展“邻里学法·典在身边”专题普法活动;塔影社区、千佛洞社区邀请律师搭起“民法茶摊”,举办“民法有奖竞答”,让居民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民法典知识;东宝工业园长宁社区将民法典和反诈宣传搬到小区门口,为居民们送上一份“法律大餐”;沿河社区精心策划一场“民法护老”专题普法咨询活动,以民法守护社区“夕阳红”……各活动现场,居民们积极参与,纷纷表示这样的普法形式接地气、暖民心,让他们在家门口就能学到实用的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紫荆家园小区普法 供图 东宝区司法局
乡间田头说民法
仙居司法所深入柴黄村、矿山村,通过走访答疑、案例解析、资料发放等形式,将民法典宣传延伸至田间地头;石桥驿镇设立“和满驿”调解室,调解员带着“民法典”上门边调解边普法;栗溪司法所走进花屋场村农业企业、合作社,开展“法典进企业、诚信护营商”主题普法活动,呵护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牌楼镇培养102名乡村“法律明白人”,带领乡亲们读法典、解心结,成了村民随叫随到的“法律顾问”……在乡间地头,普法宣讲员与村民们围坐一起,用乡音俗语和生动案例讲解民法典中与农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款,让村民们听得懂、记得住,村民们纷纷表示“这样的普法讲的透,有乡里味!”
栗溪司法所深入农业企业普法 供图 东宝区司法局
厂房车间释法典
工业园司法所走进企业车间开展“法治体检”,围绕企业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把脉问诊”,现场出具“体检报告”和法律建议,助力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东宝区市场监管局在区廉政广场设置法律咨询台,摆放了“民法典助力化解市场纠纷的典型案例”宣传展板,吸引众多群众驻足观看;东宝区工商联、区法院、区司法局三部门走进工业园区开展“宝正好·法护航 民法伴企行”主题普法活动,通过“法条解读+案例剖析+法律咨询”,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吸引了全区百余家民营企业参与。
东宝区市场监管局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供图 东宝区司法局
校园里种“法”苗
东宝区委政法委在职教中心开展民法典进校园活动,现场上演小品《回归正道》、音乐剧《青春不毒行》、湖北大鼓《珍爱生命 谨防溺水》,将法治理念和安全知识传递给同学,赢得大家的阵阵掌声;马河司法所联合镇内中小学,创新将民法典宣传与心理健康课程结合,采用情景模拟、互动游戏和实际案例引导学生管理情绪,并教授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让民法典“活”起来,扎根青少年心中。
民法典进校园活动现场 供图 东宝区司法局
一个月来,东宝人学法用法热情高涨。全区累计开展各类民法典普法活动76场,覆盖群众6万余人次,送法入企覆盖企业150余家。公共法律服务站接受咨询300余次,成功调解纠纷73起,民法典真正走进千家万户,实现“遍地开花香满园”。
“宣传月虽结束,但普法不停步!”东宝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东宝区将深化“法律六进”机制,立足“一月一主题”普法实践活动,推动民法典与基层治理、营商环境、民生保障深度融合,打造“线上+线下”普法矩阵,培育“法律明白人”队伍,打造“不走的普法队”,深化“调解一件事”,用法律破解高频纠纷,让法治真正成为百姓生活的“护身符”,为东宝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文 丁艺萱)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