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责任重大。
7月27日,《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建议,对6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修改主要是三个方面:
对标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有关岸线保护、《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排污口设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水污染排放标准,与长江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进行了调整统一。比如,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根据长江保护法有关条款,增加严控港口岸线开发等内容。
对照长江保护法的表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中有不一致之处,对这些地方进行了规范统一。比如,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发展等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优化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应当包括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并向社会公开。”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应当包括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对照长江保护法的内容规定,就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在《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作了补充规定。将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支持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修改为“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决定草案时认为,全面开展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扛起生态大省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长江保护法在湖北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继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后又一项重要工作。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严格对照长江保护法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开展好法规清理工作,不断优化制度供给,依法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 实习生 王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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