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湖北消息(记者 高钰姗):2025年8月2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解读《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2330-2024)。该标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湖北省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湖北作为“千湖之省”和全国淡水渔业第一大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是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要举措。该标准聚焦规模化养殖主体,明确适用于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的池塘、连片池塘及工厂化养殖设施,覆盖全省约80%的水产养殖面积。
标准设置了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5项控制指标,其中悬浮物和总磷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体现更严格的环保要求。同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特殊保护水域禁止排污,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标准,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标准,并对Ⅱ、Ⅲ类水质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内的养殖区统一执行一级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管,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监测、执法机制及政策支持——今年上半年,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及《渔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中,均首次将“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写进法律条款,这两项重大的国家法律的出台与修订,将作为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环境执法强有力的依据。
为兼顾产业转型与生态保护,标准设置了过渡期。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现有养殖场须在2026年1月1日前达标,其他区域现有养殖场延迟至2027年1月1日,新改扩建项目则自2025年起执行。
接下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将联合加强科技支撑、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推动尾水资源化利用和循环模式推广,预计实施后全省水产养殖总磷、总氮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150吨和1270吨。
该标准的出台是湖北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完善水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一步,将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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