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湖北推进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六章71条。《条例》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规定对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和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强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推进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记者胡雯洁、通讯员李伟、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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