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老外在湖北     |     直观中国     |     视频     |     原创     |     热点专题     |     文旅      |     舆情智库
十年为期 长江汉江“合围”非法捕捞者
2020-07-06 09:23:28来源:长江日报编辑:苏喜茹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十年为期,长江汉江“合围”非法捕捞者 本报记者随水警体验长江禁捕行动

十年为期 长江汉江“合围”非法捕捞者

警方和渔政部门正在巡逻执法。  高雷 摄

  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生态战略实施,从2020年7月1日起,武汉市在长江、汉江武汉段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两线多部门联手,“合围”非法捕捞者。

  长江巡逻未发现异常    

  7月4日下午3时许,武汉水上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曾键带领长江日报记者登上“103号”公安巡逻艇,在长江巡逻。

  “禁捕令后,要确保长江、汉江不见一条渔船,不见一张渔网……”巡逻艇顺流而下向武汉长江二桥驶去,站在船头仔细查看江面与两岸,确认没有异常后,曾键告诉记者,为落实禁捕工作,武汉警方成立工作专班。作为具体承办部门,水上公安分局组建了三支执法小分队,与沿线公安分局以及渔政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共同打击非法捕捞者。“从非法捕捞、违法销售,到线上线下非法渔具的售卖管理,我们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构建了渔政行政执法、公安刑事打击、工商市场监管的共同打击态势。”

  破获“十年禁捕”首案

  巡逻至长江月亮湾水域,江面上没有发现渔船,岸边树林中也没有发现暗藏的捕鱼者。曾键说,2013年,武汉水上公安分局启动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的工作,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侦破非法捕捞案件40起,54人被刑拘,另有8人被移送渔政部门。

  5月12日,水上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汉南区破获邓某叔侄偷捕江鱼案,现场查获江鱼27公斤。经查,邓某在邓南街江边开办了一家“水鲜”餐馆,并专门花6万多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艇,趁夜在长江大肆捕捞江鱼。

  7月3日,长江、汉江禁捕第三天,水上警方与东西湖区渔政部门在汉江东西湖区水域联合执法时,抓获正在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蔡某,现场查获地笼50米。

  这是长江、汉江武汉段十年禁捕期内破获的首案。

  请渔民上岸钓友回家

  一个小时后,巡逻艇返回。刚靠岸,曾键就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拎着一支钓鱼竿到江边钓鱼,连忙上前劝说:“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最好不要到江边钓鱼。如果要钓,也只能一人、一竿、一线、一钓,否则就是非法捕鱼。”男子表示,他只是过来钓着好玩,以后再不来了。

  据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总队长王文高介绍,为配合此次十年禁捕,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建立了一支80余人的执法队伍。2020年年底前,将完成全市200多户退捕渔业户的建档登记工作,力争通过转产就业、社会保障,将昔日部分渔民转变为保护员。

  7月1日,在长江大堤东风闸码头,武汉警方举办了长江流域禁捕区渔船上岸解体工作启动仪式,2艘退捕渔船上岸进行了解体。

  结束巡逻,曾键表示将加大巡查及宣传力度,请渔民上岸另谋发展,请钓友回家,让大家一起来保护长江、汉江生态环境。

  链接>>> 

  “十年禁捕”相关知识点

  作为生态战略一部分,除公众所熟知的长江和汉江十年禁捕外,武汉市6条通江支流(府河、滠水、举水、倒水、金水、通顺河),自2003年开始实行禁渔,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此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为保护武昌鱼、胭脂鱼、鳜鱼等长江珍稀鱼类,梁子湖、黄陂武湖、江夏鲁湖、牛山湖这四个渔业生态保护地也在“十年禁渔期”内,属常年禁捕区。

  根据刑法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武汉水上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曾键表示,公安部门负责刑事打击,如情节不够,则由渔政部门对非法捕捞人处以没收违法船只、非法渔具、渔获和罚款等。需要强调的是,对于6条长江支流,即便不在非禁渔期内,使用非法渔具满足捕捞量达到500公斤或价值5000元以上,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胭脂鱼、中华鲟、刀鱼等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都将是公安机关打击的对象。

  长江日报记者尹勤兵  通讯员成顺 谢威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