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管理办法》是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省非遗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办法》的施行,填补了我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度上的空白,对于加强规范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激励和促进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实践、扩大传承队伍和提高传承能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理解《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自2003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我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一直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目前已认定5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71人,为全省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为更好传承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从2017年开始,厅非遗处就着手制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其他兄弟省份有关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起草了《管理办法(讨论稿)》,召开了部分市(州)、县文化部门、非遗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项目保护单位和省级非遗代表生传承人代表座谈会,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后,并经厅办公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厅政策法规与科教处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5月29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分5章27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传承人基本要求等。
(二)第二章为申报与认定。共11条,这一章是《管理办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内容为申报认定工作周期、申报条件、申报数量、不得申报的情形、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评审要求、评审、审议公示、公布等。
(三)第三章为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共2条,主要内容为依据《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四)第四章为管理。共8条,这一章是《管理办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内容为属地管理、管理要求、传承补助、传承补助使用规范及处理、表彰奖励、退出情形、退出程序、传承人去世。
(五)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从构思到形成,前后经历了前期调研、理性思考、理清思路和组织起草、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法规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本《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遵循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制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框架结构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总体上相一致。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如: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引用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所以我们规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我们参照此做法,明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直接引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
(二)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为一个热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们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在吸取其他兄弟省份的经验基础上,认真研究,力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如:关于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申请人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关于申报的数量,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申报1人,被认定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关于不得申报的情形,群体传承性强的省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明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的职责,规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宏观管理。
(三)突出可操作性。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传承人个人、项目保护单位、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省直单位非常明晰如何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并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会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产生、评审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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