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化程序、“打捆”审批、同步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十大措施” 服务重大项目建设
简化程序、打捆审批、同步审批,部分项目可以免于办理环评手续……为打通当前环评审批中的难点和堵点,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公布,提出十项优化环评审批的重要措施,涵盖事前主动介入、事中并联审批、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等,全程服务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助力。
新能源项目配套输变电
环评可缩短20个工作日
据悉,十项措施明确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湖北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进一步精简环评审批要求。
同时,对于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的建设项目,该厅将输变电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此前,如高铁和水利、风电等新能源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需要分为非辐射类和辐射类项目进行两次申报审批。”省环科院副总工程师李军介绍,十项措施实施后,环评审批可减少申报次数,最少缩短20个工作日。
工业园区环评质量高
园内项目环评可简化
十项措施积极推动项目环评与环评规划联动。《通知》明确,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免于环评管理等简化管理措施。
“简单来说,就是‘大环评’做得好,‘小环评’可简化。”李军解释,这是从环评政策上鼓励工业园区规划先行、一张蓝图干到底,反对规划环评“任性”或者“拍脑袋”。“唯有高标准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园区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才能得以环评简化。”
同时,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入园项目,该厅鼓励支持开展园区代办服务。即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可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
投产前明确替代来源
《通知》规定,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据悉,这是湖北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具体措施。“这也意味着,凡是重点建设项目,其主要排放的污染物,必须从‘十四五’期间拟关停的企业或项目中找到替代来源,而且必须在投产前落实。”李军介绍,污染源替代不能“画饼子”,必须由污染源替代的给予方、被给予方和政府签订三方承诺书,杜绝某个关停项目被多次、反复替代。
符合要求的同类型项目
“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通知》提出,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打捆’审批主要针对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部分项目,‘打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具有同质性、关联性的同一类建设项目,可以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以将同一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统一组织评估、审查。
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审查可与项目环评审批统筹推进,压茬办理,最大程度为项目推进节省时间。
防范“未批先建”
守好第一道防线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除优化服务外,《通知》也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过程中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要在事前提前介入,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动态更新“三本台账”(省级、地市、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专班指导、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积极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帮扶。
同时,相关部门要在事中、事后加强监管。一方面,主动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胡弦 通讯员 余桃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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