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代表团审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等 依法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湖北实践 张春贤应勇王忠林等作审议发言
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北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继续审查计划报告和草案、预算报告和草案,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表团团长应勇,省委副书记、省长、代表团副团长王忠林,代表团副团长王玲、左中一参加审议。
张春贤在发言时说,赞成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组织法是国家机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规范。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部署要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构组织法律进行了整体完善,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及地方政权建设经验,经过反复打磨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总体上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有利于从法律层面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二是坚持依宪治国。全面落实宪法精神,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三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明确地方人大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相信经过大会审议和修改,修正草案将更加系统完备、顺利通过。
应勇在发言时说,完全赞成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决定草案、港澳选举代表的办法草案。地方组织法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之一。修改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高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型政治文明形态,有力夯实了“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湖北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宣传实施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湖北实践,着力提升省域治理现代化水平。
王忠林在发言时说,完全赞成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决定草案、港澳选举代表的办法草案。因应地方政权建设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地对地方组织法作出修改,非常必要、意义重大。草案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原则,彰显了坚定的政治性;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始终,彰显了深厚的人民性;将地方政权机关建设和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彰显了很强的法治性;聚焦推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准施策,彰显了鲜明的引领性。法贵必行,行贵当严。我们将认真抓好地方组织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切实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着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推动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王玲在发言时说,赞成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和3个关于代表选举的草案。修正草案非常必要、亮点突出、特色鲜明,凸显党的全面领导最高政治原则,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体现建设“四个机关”重要抓手,落实创新发展重要要求。我们将坚决推动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在湖北有效贯彻实施,更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建议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湖北日报记者俊华、念明、王馨、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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