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党组织“咬耳扯袖”有了“工作指南”——湖北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亮点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创造了许多极富中国特色的新经验,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其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就是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一个良策。
“第一种形态”谁来用?如何用?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十分关心。《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对此作出了规范。该《办法》系统全面,操作性强,亮点纷呈。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要负起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运用“第一种形态”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更多的是体现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用好“第一种形态”。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
党委(党组)内设的办公室(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为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参照执行,确保责任全覆盖。
党员干部出现十三种情形,必须“咬耳扯袖”
《办法》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细化为13类。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政治站位不高,效果不明显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
▲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的;
▲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党委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方面不够严格,以及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分管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湖北省实施办法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倾向的;
▲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到位的;
▲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执行党内法规不够严格,在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上不力的;
▲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干部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对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或者领导干部在述责述廉等民主测评中,满意度较低的;
▲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
运用“第一种形态”,有8种处理方式
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8种处理方式: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
“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盲区”被填补
根据《办法》规定,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对下级运用“第一种形态”。但《办法》充分考虑到国资、卫生、教育等系统、行业的工作特殊性,提出不仅按党组织关系,也按日常工作管理关系来分级负责,从而消除了“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空白点”和“盲区”。
如湖北省市、县两级存在一些高级中学党委书记、校长与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级别相同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对相关党委书记、校长开展“红脸出汗”。《办法》出台后,按日常工作管理关系来运用“第一种形态”,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这些与自己同级别的干部开展“红脸出汗”了,更加有利于主体责任落实。
同理,湖北省国资、卫生等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按日常工作管理关系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红脸出汗”。
《办法》出台后,市、县党委书记也可按照党组织关系对各垂直单位的负责人开展“红脸出汗”。
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要纳入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内容
《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障措施,确保“第一种形态”用足用好。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须每季度统计汇总工作情况,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联系监督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既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又体现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办法》明确,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纳入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内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以及分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办法》要求,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恰当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胡娟 毛海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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