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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仲裁司法审查
2020-12-14 10:14:11来源:湖北日报编辑:苏喜茹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统一裁判尺度 案件归口办理 省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仲裁司法审查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北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办理程序,推动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经贸投资争议方面,具有保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起着独特作用。参与起草的省法院民四庭法官胡芳介绍,《指导意见》和《指南》首次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为抓手和切入点,结合湖北实际,就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可操作性的举措。

  湖北省法院参与起草工作的程建晓告诉记者,作为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指导意见》和《指南》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国际公约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避免以诉讼程序套用仲裁程序,准确适用仲裁规则,保障“一裁终局”制度的落实。

  为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指导意见》和《指南》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面推进案件归口办理。由全省各中级法院及专门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专门负责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向省法院报核。

  《指导意见》和《指南》提出,要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平台,统一全省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案件执行、保全措施、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等操作程序。

  两份文件还明晰了司法审查标准,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案件,逐一细化明确司法审查的重点及处理原则。(湖北日报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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