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村(居)委会配备法律顾问
11月底,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条例共六章45条,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着力打造综合性、便利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将公共法律服务由原来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家“独唱”变成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合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法律需求,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村(居)法律顾问等7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增加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监所远程视频会见等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为使群众能便捷高效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中心、站、室”各司其职,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
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及网络平台。
条例还对这些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的服务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律师、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则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社区矫正政策及救助帮扶途径等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提供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条例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条例还规定,在湖北省数字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发展,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数据库、知识库。
组团为农村偏远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据介绍,当前,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存在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短板,突出表现在城乡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硬件软件不协调,服务水平差异较大,一些服务项目存在覆盖盲区,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等。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给出“药方”。
条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同时注重拓展移动服务端和网络服务功能,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
条例平衡普遍性与特殊性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要求为特殊群体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为满足各群体不同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条例规定,优先向残疾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为法治政府与法制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法人、行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配合同级外事、商务等主管部门为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推动对外开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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