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实施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国际在线湖北消息:为贯彻落实并积极规范实施人社部相关规定,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活力,近日,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通知》增强奖励工作计划性,有效提升奖励工作权威性和导向性,保证奖励工作质量。《通知》明确记功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明确援边、援疆、援藏和挂职锻炼人员的奖励不受本单位奖励比例限制,体现了奖励工作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倾斜;明确及时奖励一般由行业主管机关(部门)或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开展。
《通知》规范奖励实施工作程序,提出奖励工作方案经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并就对象申报、考察、公示等环节提供相应表格,方便基层单位统一规范操作。在程序方面,《通知》特别强调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和奖励单位的公示环节。《通知》明确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作出奖励决定前,奖励决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通知》明确了奖金标准。参照湖北省公务员和相关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标准,《通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定为1500元、3000元、6000元。《通知》鼓励各地各单位开展工作研讨、体检、疗休养等活动,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通知》强化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文 江发权 许兰波 刘凡妮 编辑 苏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