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创新创业 湖北检察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那个案子之后,园区企业的信心得到极大提振,创新创业热情很高。”11月6日,在与荆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存锋座谈时,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蒋鸿对该市检察院重视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的工作表示感谢。
蒋鸿指的案子,是一起在湖北省少见的商业秘密窃取案件。
2011年2月,为非法获取湖北某科技公司嘧啶胺(英文简称ADMP)生产工艺,湖北某化工公司总工程师张某某伪造身份学历,改名换姓应聘潜入科技公司,利用工作便利掌握ADMP生产工艺后辞职离开。
从2011年5月至2016年案发,张某某将窃取的生产工艺用于化工公司ADMP产品生产出售,给科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经鉴定,化工公司生产ADMP工艺与科技公司拥有的ADMP技术商业秘密中有14个技术秘密点具有同一性。
公安机关立案后,因商业秘密专业性强、认定困难,导致案件久侦未结。获悉该案情况后,沙市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针对商业秘密认定难点,组织专家鉴定咨询,排除法律障碍。
今年6月4日,该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10月25日,此案已被检察机关移交起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此案是湖北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缩影。
2018年3月以来,湖北省检察院在全省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湖北省检察机关打好服务创新发展“组合拳”,成效显著。
在京山,某某机械公司生产负责人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以非法生产、销售二氧化碳活化器,涉嫌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发现,涉案活化器属该公司生产的二氧化碳致裂器的配套设备,整套设备已于2017年取得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鉴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京山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技术文献,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明晰该项新型技术原理,反复就案件定性、爆炸物界定、主观恶性等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审查认为,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技术系我国尚在研究和完善的新型技术,涉案活化器定性为“爆炸物”的依据不足,张某某主观上亦无“非法制造、销售”的故意,本案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湖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10月,湖北省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创新发展的各类刑事案件1245件2021人,提起公诉678件1237人;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创新创业主体不批准逮捕180人,不起诉44人。(湖北日报 记者陈鹏、通讯员戴小巍、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