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培训机构藏身居民楼 武汉出台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湖北日报讯(记者朱惠、通讯员邹永宁)8月1日从武汉市教育局获悉,为清理规范民办培训市场,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介绍,截至2017年底,武汉市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共460余个,年招生数超过20万人次,常年在校生约14万人,有专、兼职教师近8000人。此次出台的《标准》,将成为武汉市清理规范民办培训市场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对机构举办者、办学规模、场地、安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育教学、办学经费、内部管理等10个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选址方面,《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面积上,设有3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两档;楼层上,针对“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培训”的场地,依据其耐火等级最多不超过3楼。
人员配备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标准》强调,针对中小学生的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据了解,2018年7月26日,《标准》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