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出台《安全生产“双约谈”办法》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未落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由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黄石市纪委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约谈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办法要求,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短期内事故频发的,重大敏感时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黄石市纪委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约谈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约谈对象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情况应在市级媒体上公开。(湖北日报记者曾莉、胡蔓、通讯员汪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