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公布18条措施服务疫情防控和日常医疗保障
2月23日,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公布了18条措施服务疫情防控和日常医疗保障。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扩大到50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等备受非新型冠状病人关注的内容列入其中。
武汉市医保部门在服务疫情防控方面,前期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将本市新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救治所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纳入医保结算。
二、向定点救治医院预拨医保统筹资金8.97亿元,减轻定点救治医院的资金压力。
三、主动对接,特事特办,将定点救治医院中的非医保定点医院纳入医保。火神山、雷神山、泰康同济等定点救治医院启用时同步开通医保即时结算。
四、在原有两家的基础上,新增8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并结合药店自身的服务能力,在原有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的基础上,将血管介入治疗术后、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三个病种纳入8家药店的试点服务范围。
五、推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长处方”“延伸处方”支付政策,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门重药店根据临床用药实际,在确保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门诊重症患者配取不超过3个月药量的药品。
六、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供应,保障方舱医院和火神山、雷神山、泰康同济等医院按时交付使用。
七、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门营业情况、医保卡结算情况、防疫抗病药品及防控用品价格和供应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开展口罩等防护用品,酒精、消毒液等消杀用品和抗病毒药物等救治药品的市场价格监测,要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保持正常开门营业,加强对防疫急需的各类相关药品、防护物品的采购和储备,确保质量安全和确保平价销售。
八、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不见面”办理。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方便群众就医购药的实际需要,着眼于进一步做好日常医疗保障,本市医保部门再推出以下措施:
一是将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扩大到50家。为进一步方便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患者就近购药,有效解决购药难问题,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在原有10家的基础上新增40家,扩大至50家,确保中心城区每个区不少于4家,新城区每个区不少于2家。
二是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充分发挥互联网远程医疗优势,让患者足不出户就能得到医疗服务,有效降低患者到医院就诊产生交叉感染风险,将具备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线上诊断、处方外配、在线支付和线下药物配送上门服务。
三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适应医疗机构应用新技术的需求,进一步加快新技术、新项目的价格审核,对本市医疗机构的创新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医保,促进新技术和新项目尽快投入临床应用,造福广大患者。
四是合理设置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单列,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不占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同时适当调整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保障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五是稳妥实施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在前期贯彻落实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医保局支持,将新纳入目录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及时挂网,保证医疗机构能及时采购、患者能及时用到所需药品。
六是持续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为进一步惠及更多患者,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在本市落地实施,继续做好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七是延期缓缴医疗保险费。为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因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或无法通过税务部门对外提供的“非接触式”方式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企业,可以以不见面方式申请办理延期缴纳。
八是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应医疗服务成本和价值变化,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九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完善DRG分组、医保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建设DRG付费信息系统,适时启动试点医疗机构按DRG付费。
十是推进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环节的优化整合,实现参保人员就医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进一步推进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互通共享,推出更多的“不见面”办理事项,能够网上办的尽量网上办,让群众享受更加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长江日报记者 胡琼之 通讯员 周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