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通告 进入公共场所须佩戴口罩
1月22日,武汉市政府通告,当日起在该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市民群众到商场购物、去公园散步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须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拒不执行者,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指出,佩戴口罩控制措施实施范围包括宾馆、美容店、影剧院、公园、图书馆、商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等8个类别。分别由武汉市教育、公安、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通告明确,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者要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由各部门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日报记者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