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平等对待商事主体
原标题: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公正司法——平等对待商事主体
“水深鱼极乐,林茂鸟知归。” 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题中之义。
1月6日,湖北高院发布信息:2019年,全省法院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206678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20.95%,审结187380件。
不戴“有色眼镜”,平等保护各方商事主体
2015年11月,稻花香酒业公司为业务发展对外融资,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条款及佣金计算方式。
随后,上海某公司将上述协议规定的所有事项转让给上海升克资产公司。稻花香酒业和升克公司合作完成第一期债券发行工作,并签订《咨询服务补充协议》,约定新的佣金计算方式。后来,双方就佣金产生纠纷,升克公司将稻花香酒业告上法院。宜昌中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升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该案上诉至湖北高院,升克公司以稻花香酒业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咨询费及违约金5266万元。
湖北高院经审理认为,升克公司主张稻花香酒业存在违约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要求稻花香酒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以支持。
“这一裁判结果,与升克公司外地企业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湖北高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小丹表示,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各方商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相待、一视同仁。
巧用司法手段,妥善保全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2018年初,因武汉市东西湖某地产项目价值2亿余元的股权转让纠纷,吴某等3人将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湖北高院。
当年底,该案涉案项目开盘在即,吴某等3人一纸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涉案项目用地3万余平方米。
针对吴某等人的保全申请,万科公司提出反担保申请,希望用旗下一家价值6亿余元的酒店对上诉保全物进行置换,被吴某等人拒绝。
“虽然酒店的价值比涉案房产更高,但不好变现。吴某等人担心万科开盘后将售房款转移,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承办本案的湖北高院民二庭法官张炎说,万科公司当时面临的形势不乐观,法院不解封,项目就不能开盘,购房户的利益受损,万科公司的资金成本也会随之上涨。为帮助万科公司渡过难关,合议庭提议万科公司先向吴某等人支付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款项,然后到银行开具一个共管账户,万科公司开盘后的售楼资金全部进入该账户,待到案件审判结束后,再对资金归属进行认定。
在法院的背书下,吴某等人同意了上述处理方案。双方签署解封调解协议后,张炎加班作出解封裁定,在当晚11时许将裁定送到万科公司。2019年1月,上述涉案楼盘一售而空,万科公司也如约将售房款打进共管账户。
“通过保全置换,既维护了原告和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万科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得到保障,达到多赢效果。”张炎介绍,人民法院通过精准使用各种司法手段,确保不因审判机关不当的司法行为让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受损,尽量减少办案活动给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坚持“疑罪从无”,严格经济纠纷入刑标准
2014年5月,武汉某塑胶公司负责人王某为筹资偿还1700万元的银行到期贷款,与武汉市蔡甸区某典当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公司设备为抵押,典当借款1960万元。
典当期限届满后,王某因没有资金继续还款,遂与典当公司协商多种解决方案,但均未奏效。到了2016年,因追债的人太多,王某更换电话号码,躲避债务,没有主动跟上述典当公司联系,剩余借款一直未能归还。
其后,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向蔡甸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及涉案塑胶公司骗取他人借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汉市蔡甸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二被告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事后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不能履约是事出有因,并非刻意骗取借款,其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武汉中院提起抗诉,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被告单位塑胶公司的行为定性问题。”湖北高院负责人表示,在毫不动摇地保护、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武汉两级法院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康 通讯员 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