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规定 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纠纷化解途径
7月24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通气会。该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明确了6种纠纷化解途径,由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
条例明确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6种纠纷化解途径,由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为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还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行达成和解。根据人民调解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等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调解作了规定。
条例还对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做了具体规定。(湖北日报记者 汤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