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武汉市禁毒条例》6月施行
5月22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修订后的《武汉市禁毒条例》将于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施行。新条例规定,将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如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停止其驾驶工作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戴丰善介绍,1997年,该市率先在全国副省级及省会城市中制定出台禁毒条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国内外涉毒因素的综合影响,武汉市需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近年来,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现象较为突出。修订后的条例第20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货物代理、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发现疑似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未及时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新条例第23条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如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停止其驾驶工作、未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湖北日报记者胡弦、通讯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