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政策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规范
3月7日,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的通知》,从转变补充耕地方式、规范项目选址论证、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严格项目立项验收、提升备案审查效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6方面,对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人表示,这是湖北省适应自然资源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明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工作重点,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责任和提升建设效益。
通知要求湖北省各地要着力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途径,因地制宜实施补充耕地、提质改造和旱改水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通过对一定区域内的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整治,提高原有耕地质量,增加优质耕地面积,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作为今后补充耕地主要渠道。
规范项目选址论证方面,禁止在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成片未利用地开发方案要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涉及在河道行洪区内垦造耕地的,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低效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纳入项目立项范围,验收的新增耕地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方面,全面提高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和质量,采取相应措施,推进项目质量、生态建设,将具备条件的旱地改造为水田,将低等级耕地改造为中高等级耕地,还要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垦造耕地应尽量利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的表土,改善新增耕地土壤条件。此外,要加强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通过对退化耕地治理修复,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等。(湖北日报记者周寿江、通讯员胡志喜、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