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明城市表彰不再设定指标限制
此前,省级文明城市创建自主申报,集中考核;现在,湖北省进行全覆盖测评,达标就授牌。1月31日从湖北省文明办获悉,湖北省常态化开展县域文明指数测评,不再设定省级文明城市命名表彰指标限制。
湖北省文明委制定《湖北省县(市、区)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分城区和村镇两个板块,设置32项测评指标、99条测评内容,明确测评方法、指标权重。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公厕数量、人均停车场面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数等都列入了测评体系。三年来,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测评工作专班,对湖北省103个县(市、区)逐一进行城乡一体测评。这一工作受到中宣部和中央文明办的肯定。
另外,湖北省文明办完善《湖北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以各县(市、区)年度县域文明指数测评和创建年度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依据,对测评结果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市、区)授予省级文明城市称号。2017年评选表彰2014-2016年度省级文明城市中,湖北省对全省测评成绩80分以上的60个城市(县、区),全部命名表彰为省级文明城市。
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抓在日常、做在经常。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总体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欠账逐步补上,一些关乎民生的短板正在补齐,一些文明行为正在逐渐养成。
经测评,群众对文明城市创建满意度,湖北省平均值为92.39%,最高的城市达99.85%。(湖北日报记者陈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