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19年2月起施行
原标题:《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建居民住宅区须配建公共文化设施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群众享受文化服务的权益,11月1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责任和考核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在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设置配备公共阅览设施、流动图书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体育健身器材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将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在细化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假期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情况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蒋太旭 通讯员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