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实施
10月17日,鄂州市人大正式颁布《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据介绍,《条例》于7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从湖泊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方面对湖泊保护进行立法,充分体现鄂州市严格保护湖泊、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
鄂州素称“百湖之市”,鄂州市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为湖泊水域,是长江中游的滨江湖区。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新林表示,《条例》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时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体现鄂州滨江湖区自觉担当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环梁子湖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实施更高标准湖泊保护的需要;是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结合鄂州实际,细化保护目标和具体措施的需要。
《条例》颁布实施后,鄂州所有湖泊水域实行人放天养,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禁止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和珍珠养殖等,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违反者最高可罚款10万元。(湖北日报记者戴劲松、通讯员张继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