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探索法制建设机制获全国人大肯定
7月3日,荆州市人大向新闻媒体通报地方立法与实施情况。自2016年1月荆州市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现已出台《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和《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已经通过三审,8月份将交由市人大表决,《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即将进入一审阶段,洪湖保护条例等多个立法项目已经启动,荆州地方立法开始驶入快车道。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钦介绍,目前全国两级地方性法规实施状况不容乐观。据统计,1/3执法和司法人员不知晓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运用地方性法规条款的不到1/5,司法机关适用条款的不到5%。造成地方立法与实施“两张皮”的原因多种,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不重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对地方性法规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不高,认为地方性法规位阶不高、可有可无,普法“还轮不上”。
对此,荆州市人大积极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实行“三入机制”,即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相关工作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会上得到全国人大高度肯定。该市将两部实体法列入“七五”普法内容,同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行政执法也开始启用地方性法规。针对暑期培训机构乱发传单现象,荆州区城管局利用《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乱发小广告的行为进行执法,效果很好。该局还利用《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对荆州宾馆未经批准私自改造进行执法,强制叫停违法施工行为。荆州区法院和江陵县检察院也在进行司法适用试点,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探索运用地方性法规。 (湖北日报记者罗序文、通讯员李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