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擅自涨物业费最高将罚款3万元
湖北日报讯(记者胡弦、通讯员杨阳)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违者将最高被罚3万元。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与房管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违者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拖欠物业费,有可能被录入失信名单。条例规定,如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还明确,业主拖欠物业费,不得成为物业降低服务质量的借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如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物业如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