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小麦和稻谷最低价收购政策
原标题:国家调整小麦和稻谷最低价收购政策 我省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小麦收购工作
湖北日报讯(记者郭习松、通讯员卫掌帅)5月29日从湖北省粮食局获悉,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等已于日前联合下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相较往年,2018年预案作了一些具体修订。针对变化,5月29日,湖北省粮食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当前小麦收购工作。
通知指出,2018年5月份以来,受持续暴雨、大风天气影响,我省襄阳、随州、荆门等主产区小麦质量严重下降,其他地区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本地区小麦收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农民扩大销售。
根据《预案》,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和往年相比,2018年预案作了一些修订。其中,小麦预案执行时间从5月21日推迟到了6月1日,早籼稻从7月16日推迟到8月1日,中晚稻南方省份从9月16日推迟到10月10日,东北三省从10月10日推迟到11月1日。启动条件,也从往年的“市场收购价格下跌到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调整到了“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停止条件,明确为“当市场收购价格上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收购”。
据悉,2018年最低收购价相邻等级之间的差价仍按每斤0.02元掌握。此前,国家发改委已公布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20元/斤、1.26元/斤、1.30元/斤、1.15元/斤,比2017年分别下调0.10元、0.10元、0.20元、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