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西:千万巨款“误打”案水落石出
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效果图(供图 郧西县人民法院)
国际在线湖北消息:5月2日,从湖北郧西县人民法院获悉,原告高庆玉诉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管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过法官严谨查证,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399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所谓的“千万巨款误打给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一案最终水落石出。
案件原告是今年51岁的高庆玉,家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榆阳东村。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府谷县水务局印发了《关于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批复》,相关人员卫思宇将该批复给高庆玉,由高庆玉等人去办理水利工程等事宜。同年4月7日,高庆玉同王勇、白振兵一起与王军就小流域治理工程达成书面转租协议,约定:王军以每亩35万元承租557亩土地两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王军需支付总价款的50%。王军将9747.5万元支付给了高庆玉、王勇和白振兵3人。
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初步成果评审会(供图 郧西县人民法院)
此后,卫思宇要将4个合伙人的收益投入到湖北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处,高庆玉也有意向一起投资,而王勇、白振兵不同意,高庆玉提出算账,让王勇、白振兵退伙。经算账,扣除开支,4个合伙人每人分得500万元红利,卫思宇让高庆玉将自己应分得的500万元和高庆玉应分得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汇入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的账户上,高庆玉于2011年4月18日从工商银行陕西分行高新路支行从其卡号将1000万元现金打入账户中。
2011年4月8日,郧西县政府与陕西天宇旅游文化发展公司法人代表卫思宇签订了“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招投协议”。同年4月11日,郧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置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管委会为县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婚博园的管理、规划、协调、服务工作。2011年4月11日至15日,卫思宇、高庆玉等人到郧西县城进行了实地考察。同年4月17日,卫思宇、高庆玉和湖北卓越集团建设公司签订了《湖北郧西七夕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此后,因多种原因该公司未在郧西县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2011年6月17日,卫思宇用同年4月18日汇入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处的1000万元和自有的1000万元合计2000万元经湖北郧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在郧西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湖北郧西天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卫思宇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后因陕西府谷县政府出台保护土地的文件,2011年7月11日,高庆玉同王勇、白振兵一起与王军达成书面《合同解除协议》。同年8月24日,卫思宇通过湖北郧西天河新区投资发展公司在建设银行郧西支行开立的账户给高庆玉的账户汇入500万元。后因高庆玉、王勇、白振兵没有按时给付王军投资款,王军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2年4月23日调解达成协议:高庆玉、王勇、白振兵所欠王军的1.15亿元欠款分期偿还。
因高庆玉、王勇、白振兵未能按时偿还欠款,王军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卫思宇于2012年6月11日从银行将自有资金1000万元汇入高庆玉的账户中,高庆玉当日将这1000万元通过法院转交给了王军。后卫思宇作为高庆玉、王勇、白振兵的担保人于2012年10月16日同王军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3年4月3日,郧西县委办公室、郧西县政府办公室决定成立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指挥部。直到2016年上半年,高庆玉得知卫思宇涉嫌诈骗时,又主张返还这1000万元。2017年6月27日,高庆玉通过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向郧西县政府主张返还1000万元,并声称是误打。郧西县政府随即安排郧西县人民银行和郧西县公安局进行了调查核实。
高庆玉诉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管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郧西县法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0月17日裁定由普通程序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高庆玉于2011年4月18日从个人账户中汇入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账户中的1000万元投资款,是高庆玉和卫思宇当时在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开发的利润。在高庆玉等人解除与王军转租合同后,在榆林中院执行过程中,卫思宇于2012年6月11日已将高庆玉汇入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账户中的1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汇到该项目的账户中,由高庆玉同日支付给了王军。因此,目前在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账户中的1000万元投资款是卫思宇对该项目的投资款,不存在侵占高庆玉1000万元汇款的情况。(文 徐雁初 李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