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了 房主耍赖想毁约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卖房合同
右图:黄陂区人民法院盘龙法庭副庭长梅凡记者刘斌 摄
武汉晚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李金星) 眼看房价上涨,房主觉得卖房子划不来,单方面要解除合同,买方不干,将房主告上法院。
近日,家住黄陂的陈女士(化名)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与房主签订购买合同后,交付了定金。谁知几天后当地房价上涨,房主突然反悔,声称愿赔违约金,不卖房子了。陈女士想买这套房子,不愿要违约金,将房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对方能否继续履行购买合同?3月27日,心里没底的陈女士打进本报“周二之约”热线电话,向值班的黄陂区人民法院盘龙法庭副庭长梅凡请教。梅凡告诉她,若经过审查,陈女士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为保障市场交易稳定,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守约方陈女士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虽然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但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的权利,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此事,卖方因恶意违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得自行决定解除合同并支付对方违约金。若陈女士选择继续履行,在该房屋无抵押或虽有抵押但陈女士可代为提前偿还房屋贷款以抵除抵押权的前提下,在无合同法规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