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舌尖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5日起实施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湖北省粮食局介绍称,《条例》顺应“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的新形势,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与修订前相比较,《条例》进一步压实了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规定“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从监测监控、入库出库检验、库存质量管控、运输过程质量管理、食用用途粮食管理和被污染粮食处置、法律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条例》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一方面放宽了市场准入,改“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为备案,另一方面,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了监管手段,增加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行使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权力;加大了惩处力度,将涉及政策性粮食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于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增加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
湖北省粮食局表示,将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章和配套制度的修订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为保障湖北粮食安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湖北日报记者李剑军、张阳春、通讯员卫掌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