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8〕70号),对推进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和详细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近日,湖北省出台《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省级财政支出向困难地区倾斜
据悉,《通知》的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准确把握改革目标取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体系。《通知》还明确了以下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坚持事权省定。完善省级决策、市县落实的机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省级支出保障标准由省级确定;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三是坚持合理保障。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目提标扩围;四是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湖北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省情,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八类项目已纳入省市财政共担范围
《通知》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义务教育等八大类19项。
二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支出标准。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省内各市县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由省级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
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分类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
四是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湖北日报通讯员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