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拟出台行政文件管理办法 涉及群众利益须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违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武汉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步骤。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且网络征求意见不少于10日。
起草部门应当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市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如未经公开征求意见而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由司法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还对“奇葩证明”从源头上予以禁止。意见稿提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湖北日报记者胡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