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解决宜昌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5〕5号,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共1720套。其中现房788套:和塘悦舍508套、上泽园88套、民佳家园64套、民安家园41套、民欣家园6套、民益家园4套、东锦苑77套;东锦苑期房932套。
二、配租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A类配租对象)
城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4686元/年),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财产)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346860元),家庭财产中无价值达到16万元(以购置车辆发票金额为准)或排量超过1.8L的轿车;
3.在城区没有所有权房屋,或拥有的所有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三年内在宜昌城区无房产交易或析产记录;
5.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就业大学生(以下称B类配租对象)
新就业大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1.在城区就业的2016年5月以后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没有所有权的房屋;
3.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在宜昌城区无房产交易或析产记录。
(三)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称C类配租对象)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年满18周岁;
2.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在宜昌城区无房产交易或析产记录。
三、配租原则
按照“分类保障、属地管理、轮候复审、梯次保障”的原则,配租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
(一)分类保障原则。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A、B、C三类配租对象分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标按照已完成审核的A、B、C三类配租对象的人数及历史保障情况分类下达。同类配租对象的选房顺序为其在公租房管理系统中处于市备案状态的申请时间顺序依次确定。
(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各区审核通过的各类人员数量及历史保障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比例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标分配到各区。
(三)轮候复审原则。2017年8月6日以前,已通过“宜昌市公租房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备案处于轮候期的家庭,由区住建(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房产情况以及B类配租对象学历情况进行复审,其中已毕业超过两年的大学生可申请变更为C类配租对象,经复审合格的其选房顺序按原申请时间计算。
(四)梯次保障原则。各区依据申请时间顺序先安排A类配租对象中符合优先配租政策的家庭,再安排其余A类配租对象和B、C类配租对象。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之前经审核合格但放弃选房入住的,选房顺序排在各区同类人群末尾。
四、保障面积及选房面积区间划分
保障面积按照《细则》的规定执行,当需配租房源与实际房源面积不匹配时,由区住建(房管)部门根据配租家庭人口情况和实际房源面积构成情况按比例划分选房面积区间。鼓励B类、C类配租对象合租。
五、租金标准及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和塘悦舍、上泽园、民益家园为10元/平方米·月,民佳家园、民安家园、民欣家园为9元/平方米·月,东锦苑为8.5元/平方米·月。房屋计租面积以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配租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享受租金减免,减免标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执行。
B类配租对象中,在配租面积标准范围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大学生(含高职)按50%缴纳租金,硕士、博士研究生按40%缴纳租金。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承诺及受理(2018年7月1日以前)。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并签署申报信息真实性承诺和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当申请人申报信息与大数据比对核实有异议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在社区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调查登记家庭视为已完成申请承诺。
(二)社区初审(2018年7月2日至7月31日)。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组织辖区网格员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对在本社区调查登记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房产、学历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办复审(2018年8月1日至8月20日)。街道办事处应用大数据和日常采集信息,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房产、学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区住建(房管)部门。
(四)区级审批(2018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区住建(房管)部门在收到复审合格材料后,审核申请人家庭历史住房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进行复核,并将有异议的结果反馈同级住建(房管)部门。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将审核合格对象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和申请受理社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住建(房管)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由区住建(房管)部门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配租(2018年10月10日以后)。区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达的房源分配任务和上述配租原则,向轮候家庭发布选房通知。申请人接到选房通知单后,根据通知单载明的要求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区住建(房管)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按照信息系统流程以及相关手续为轮候家庭完成配租入住工作。
(六)动态监管(常态化)。区住建(房管)部门应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情况,组织社区和街办进行常态化动态审核,并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及时调整保障待遇和退出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我市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兼顾,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确保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市住建委(市住房保障局)成立由徐强副局长任组长,叶帮斌副主任、项昌鼎副局长、孙键副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建委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区住建(房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负总责,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协同推进。
(三)精心组织,强化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压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规定程序完成资格审核、看房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审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宜昌城建控股集团要加大配合力度,做好选房和合同签订等工作。各级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按实物配租条件和程序层层审核把关,主动接受纪委、监委、人大、政协监督,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