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湖北消息(记者 高钰姗):10月18日,记者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43件,办案数量位列全国第五位。案件涉及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多个领域,赔偿总金额达4.56亿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北在推动地方立法,规范磋商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创新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湖北建成“武汉江夏灵山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武汉长江·青山湿地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等全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为生态修复提供多元场景,以认购碳中和林、修复湿地沟渠等形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较重的行为,截至目前,湖北以诉讼形式结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有7件,其中1件由主审法院调解结案,2件已判决生效,4件正在审理中。案件类型涉及交通责任事故次生环境污染、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破坏山体、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类型。
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方面,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指导、督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创建,目前,湖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总数为6家,分布在武汉、襄阳、宜昌、荆州四个市州;同时,湖北积极推进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建设,邀请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参与出具意见。
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方芳介绍,为系统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实践经验,引导全社会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观念,湖北已连续四年组织开展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其中,由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生态环境部评选纳入了全国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保持衔接与沟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固定证据,追溯到该案源头企业,明确了赔偿责任并开展磋商,促进赔偿的顺利推进。该案例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协同追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的部门联动具有良好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