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与此前相比,修改稿取消了室内限制吸烟区,改为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同时增加了有关吸烟者个人自律的规定。
此前的草案中,将室内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场所、休闲服务场所以及飞机场、码头等室内区域定为限制吸烟区。有审议意见认为,限制吸烟区的表述方式,容易让人觉得在这些地方是鼓励吸烟,甚至可以吸烟的,建议予以调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健康美好生活的迫切需求,也是大势所趋。据了解,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效果较好。因此,修改稿删去了关于限制吸烟区的规定,同时明确,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有审议意见提出,草案中缺乏个人自律方面的条款,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因此,修改稿增加规定,个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流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草案修改稿提高了处罚额度,即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湖北日报记者胡弦、通讯员杨阳、实习生吴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