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法院法官刘僖接听法律咨询热线
“在卖房过程中,合同签了,首付款也付了,现在却遭遇突发状况,税费突然增加了十几万,我到底是卖还是不卖?真是进退两难。”10月23日,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刘僖做客本报“周二之约”栏目接听读者咨询,市民黄先生打进电话求助。
黄先生介绍,今年8月份,他购买了一处二套房,因为还贷压力太大,准备将此前的一套房出售。黄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找到了一位买家,三方迅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支付了首付款后,中介带着黄先生和买家到政务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黄先生本想着卖房流程已经快走完了,不料过户的第二天却接到政务中心的通知,称本次过户没有审核通过,需要退件。原来,虽然此处房产写的是黄先生的名字,但是属于他和妻子的婚内共同财产,妻子占有一半份额,而且妻子在2006年已经去世。如今房产要交易,就涉及妻子去世后,她所占有的一半产权的遗产继承问题,涉及多个继承人,比较复杂。
中介又针对这个突发状况让黄先生和买家签订了补充协议:由黄先生妻子去世引发继承问题所多出来的费用由黄先生承担。然而,黄先生大致一算,即使其他继承人都同意妻子的份额完全由黄先生继承,他本人由于继承产生的个税加上公证费等共需要十余万,这远远超出了自己的心理预期。但如果现在不继续履行卖房协议的话,首付款黄先生已经用掉,买家还要以违约为由将黄先生告上法院,索取巨额违约金。于是,黄先生打进电话来咨询自己该如何处置。
对此,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刘僖表示,在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房产证上写的是黄先生的名字,买方不知道共同所有人已经去世,以为黄先生可以全权处理房产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因此买方没有任何过错。黄先生没有将此前妻子去世的情况告知,由此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属于过错方,有关责任只能由黄先生承担。
此外,黄先生可以举证在卖房过程中中介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提醒义务,如果有过错,可以要求中介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将中介起诉至法院。(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通讯员陈诚 李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