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记者从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获悉,为回应社会关切,便于社会监督,压实整改责任,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2018年被列为首批省级环保督察对象的黄石、十堰、咸宁、恩施已完成整改方案制定,通过湖北省委、省政府审核同意,正式统一对外全面公开督察整改方案。
2018年4月至5月,省级环保督察组对黄石市、十堰市、咸宁市、恩施州等4市州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8年6月完成督察反馈。反馈后,4市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4市州督察整改方案均围绕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研究确定整改任务和目标,共计确定254项整改任务。其中黄石市76项,十堰市46项,咸宁市73项,恩施州59项。整改措施主要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抓好长江大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力度;坚定不移做好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保障措施主要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公开信息等。整改方案还就每一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基本做到了可检查、可考核、可问责。
督察整改是环境保护督察重要环节,也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举措。下一步,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对各地整改情况持续开展清单化调度并组织现场抽查,紧盯整改落实情况,加强协调督办。同时督促地方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即市州级电视台、党报、政府网站)作为主要载体,加强督察整改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地方和突出环境问题,将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确保督察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湖北日报记者王理略、通讯员熊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