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上海府邸业主反映,自己买的精装修房,还没进过小区,就要收取业主收房日前的四个月物业管理费合理吗?规定要求的是从收房日开始算,精装房也应该如此吧,并且精装房毛坯时也没有通知业主收房。7月23日收房,物业费却要从4月开始算?
市房管局:经了解,光明上海府邸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前。开发企业于2018年3月底将毛坯房交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在2018年7月23日至7月25日期间办理收房手续,并向业主预收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因业主、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三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委托合同》约定:“业主同意开发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交付该房屋的,视为开发商已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收房事宜仅限于代收该房屋(毛坯)”,开发企业将毛坯房于2018年3月底交付物业公司管理视为开发企业已经向业主履行了交房义务。
根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现开发企业承诺向业主发放4个月物业服务费抵扣券,承担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时间为2018年8月1日开始至2019年3月31日。汉阳区房管局将督促物业公司向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矛盾纠纷。(长江日报记者严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