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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让中医药“贴身”服务群众

2019-06-12 15:03:16|来源:湖北日报|编辑:苏喜茹|责编:石丽敏

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让中医药“贴身”服务群众

图为:6月10日,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中药房,药剂师们正通过智能中药房系统为患者配药。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魏铼 通讯员 喻锎 摄)

  5月底,《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从7章46条调整为8章63条。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一致认为,中医药是国粹,与人民生命健康、生活幸福息息相关,应通过立法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中医药事业发展带来的福利,享受中医药的“贴身”服务。

  规范准入,中医旗号不能随便打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提升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等对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和规模制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对于市场上假借中医医疗名义开展的各项非法活动,如何打击和规范?草案二审稿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医疗机构职业登记后,方可执业。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防治和康复服务中的作用,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

  擦亮品牌,鼓励互联网+中医药

  目前,我国中药产业发展迅猛,并逐步进入国际医药体系,成为一张闪亮的“中国名片”。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湖北中药资源富集,应大力发展中医药产业,将中医药产业作为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来推动,打造中药材种植、中药生产、中医健康服务等中医药全产业链,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道地中药材品牌,建设中医药强省。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中医药产业促进的章节和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发挥荆楚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壮大中医药产业规模,培育中医药重点企业,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饮片品种和品牌,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等开发中药新药,研发中医特色诊疗设备、健身器械等。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资金投向中医药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成立中医药产业开发基金,扶持中小企业和中药材种植养殖大户,鼓励发展中医药电子商务;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与贸易,支持参与国际中医药合作与竞争。

  医教协同,推动师承教育全覆盖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中医药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才,要注重技能和精神传承。

  草案二审稿要求,省政府应当推动医教协同,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鼓励将中医药知识纳入综合性院校通识教育体系。师承教育应当全面融入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全面覆盖中医药专业学生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中医药事业发展也离不开创新。

  草案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计划,完善中医药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中医药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广。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机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奖励实行单列。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文化宣传进校园、社区、乡村、机关、企业、家庭。(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